《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正式公布,《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條例》的出臺對于我國其他地區進行地方性數據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針對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索要用戶授權的問題,《條例》確立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在加強個人數據保護的基礎上,《條例》探索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在填補目前數據交易相關法律規范的空白的同時,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數據公平競爭有關制度,針對數據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大數據殺熟”等競爭亂象作出專門規定。例如針對數據要素市場“大數據殺熟”等競爭亂象,《條例》明確規定處罰上限設為5000萬元。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網絡安全所所長劉權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次《條例》的推出可看做是對《數據安全法》的地方落實及進一步細化。作為我國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規,《條例》對于我國其他地區進行地方性數據立法提供了寶貴經驗,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來源: 經濟參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