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規定,豐臺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制定了《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26日至8月26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2.通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文體路2號豐臺區科信局高新科(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4.登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網址
(htpp://www.bjft.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附件1:《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件2:《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關于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參照國家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對孵化器的發展促進方向,結合我區實際,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是指符合豐臺區功能定位和產業方向,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經豐臺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科信局”)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機構(以下簡稱“區級孵化機構”,含“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區級眾創空間”)。
第三條 區級孵化機構定義: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服務支持,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幫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與發展,培養成功的企業和企業家。
眾創空間是順應網絡時代創新創業特點和需求,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重點培育企業團隊或小微企業,為在孵企業提供優惠或免費的辦公條件、創業培訓、模擬創業路演等活動。
第二章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第四條 申請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需是依法注冊在豐臺區行政區域內并繳納稅款的專門經營孵化機構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注冊時間滿1年,發展方向明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孵化服務機制,建有企業庫(在孵企業與畢業企業)、服務機構庫和重點項目庫。
(二)擁有職業化的孵化服務人才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及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科技成果轉化專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三)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3年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家,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數的15%以上。
(四)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20%。
(五)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用于在孵企業投融資;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并提供不少于2個重點投融資案例。
(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
(七)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2.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3.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八)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區級眾創空間認定
第五條 申請區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眾創空間運營單位需是依法注冊在豐臺區行政區域內并納稅的專門經營孵化機構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注冊時間滿1年,發起者和運營者要具備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并擁有一定創新創業服務能力的專業團隊,建有企業與團隊庫(在孵團隊、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服務機構庫、重點項目庫。
(二)眾創空間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90%,并提供開放共享式辦公場地、寬帶接入、互聯網資源等基礎服務設施。
(三)建有清晰的商業模式,在利用存量設施基礎上,通過開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創業者提供靈活、免費或低收費日常服務,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實現獲利。
(四)聚集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機構,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通過提供借款和收購初創成果及天使投資等方式,促進創業者持續創業。
(五)每10家在孵企業或團隊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及1名創業導師,并建立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及服務體系。通過凝聚一批熟悉產業領域的創業導師和培訓機構,開展日常性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等創業培訓,舉辦各類創業活動,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更加適合產業特點的創業輔導服務,提高創新創業者的專業素質和能力。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創業導師的解釋范圍同本政策內第二章第四條第(二)項。
(六)在孵企業或團隊總數不低于10家,企業注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孵化時間不超過36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畢業企業應為已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號的企業或同本政策第二章第四條第(八)項,年度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及團隊總數的15%以上。
第四章 申請與管理
第六條 區級孵化機構的申請與管理:
(一)區科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社會專業服務機構實施區級孵化機構認定、復核評審工作,每年定期受理孵化機構認定申請,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并發布豐臺區區級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名單。
(二)區科信局對區級孵化機構每2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條件與認定一致。復核不合格的孵化機構,三個月內提出再復核申請, 整改期不超過6個月,滿足條件的可復核通過;未提出再復核申請或整改不滿足條件的,取消其區級孵化機構資格。
(三)經認定的區級孵化機構的經營場地(地址、面積)、單位名稱、股權結構、經營方向、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等發生變化時,需向區科信局備案,由區科信局再次確認其孵化機構資格。
(四)區科信局對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經營場地遷出豐臺區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自遷出之日起取消其區級孵化機構認定資格;如孵化機構出現申報、復核不實或違規違紀等問題,區科信局將據實核查,對問題屬實的取消其孵化機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五)孵化機構應填報真實完整的調研數據(包括:建立企業與團隊庫、服務機構庫、技術轉移項目庫、季報品牌活動、季度統計報表、年度統計報表等)。區科信局將根據不定期走訪、報送的調研數據和總結報告對孵化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并作為認定和復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豐臺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豐臺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辦法(修訂版)》(豐科發〔2016〕1號)、《豐臺區眾創空間認定辦法(試行)》(豐科發〔2016〕2號)同時終止執行。
來源 騰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