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以職業屬性崗位要求為基礎
意見提出,要圍繞用好用活人才,著力破除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要以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為基礎,健全科學的人才分類評價體系。根據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和職責,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分類建立健全涵蓋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貢獻等要素,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人才評價標準。要堅持德才兼備,把品德作為人才評價的首要內容,加強對人才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從業操守等評價考核,倡導誠實守信,強化社會責任,抵制心浮氣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風氣,從嚴治理弄虛作假和學術不端行為。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誠信情況的評價退出機制。著力解決評價標準“一刀切”問題,合理設置和使用論文、專著、影響因子等評價指標,實行差別化評價,鼓勵人才在不同領域、不同崗位作出貢獻、追求卓越。
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考核周期
意見提出,要創新多元評價方式。按照社會和業內認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評價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發揮多元評價主體作用。要遵循不同類型人才成長發展規律,科學合理設置評價考核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克服評價考核過于頻繁的傾向。探索實施聘期評價制度。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評價考核周期,鼓勵持續研究和長期積累。
意見提出,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關系等限制,依托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新興職業等領域人才申報評價渠道。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建立評價綠色通道。完善外籍人才、港澳臺人才申報評價辦法。要進一步精簡整合、取消下放、優化布局評審事項,簡化評審環節,改進評審方式,減輕人才負擔。避免簡單通過各類人才計劃頭銜評價人才。加強評價結果共享,避免多頭、頻繁、重復評價人才。
探索優秀青年人才舉薦制度
意見提出,要改革科技人才評價制度。實行代表性成果評價,突出評價研究成果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貢獻。改變片面將論文、專利、項目、經費數量等與科技人才評價直接掛鉤的做法,建立并實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
要科學評價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人才。根據人文科學、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不同學科領域,理論研究、應用對策研究、藝術表演創作等不同類型,對其人才實行分類評價。
意見提出,改進醫療衛生人才評價制度。對主要從事臨床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臨床醫療醫技水平、實踐操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引入臨床病歷、診治方案等作為評價依據。對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創新能力業績,突出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能力。按照強基層、保基本及分級診療要求,建立更加注重臨床水平、服務質量、工作業績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評價機制。
意見提出,完善面向企業、基層一線和青年人才的評價機制。對業績貢獻突出的優秀企業家、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申報條件。健全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為重要標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體系。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評價制度。完善青年人才評價激勵措施。重點遴選支持一批有較大發展潛力、有真才實學、堪當重任的優秀青年人才。加大各類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支持力度,鼓勵設立青年專項,促進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探索建立優秀青年人才舉薦制度。
具備條件單位可自主評聘人才
意見提出,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評價權限,推動具備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醫院、文化機構、大型企業、國家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單位自主開展評價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等作用。對開展自主評價的單位,人才管理部門不再進行資格審批。推動人才管理部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強化政府人才評價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減少審批事項和微觀管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評價職能。建立人才評價機構綜合評估、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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